作者:
江南全站app网页版登录(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8
-
03
-
26
点击次数:
426
一、导言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按照阿蒂亚的说法,正是此种保护合理期待的愿望导致了合同法的产生。合同法中的期待利益,在大陆法系又被称作“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其实就是合同交易的整体价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此种期待利益,法院只有通过“让非违约方的状况如同合同被正常履行一样” 的方法来保护非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期待,才能有效激励人们信赖允诺人的允诺,进而激励人们去积极地与允诺人打交道。从内涵上讲,期待利益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基于合同的固有交换利益,另一部分是以合同获得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增值利益。后一部分才是可得利益的内容。比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甲有义务出售给乙一台机器,乙筹划将该机器投入生产,那么该合同当事人乙的可得利益是得到该机器后投人生产所得到的利润,而不包括作为合同履行标的的机器本身。虽然机器也是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的内容,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交易所得机器获取生产利润。可见,可得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增值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对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各国普遍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大多数国家规定非违约方有权获得因为违约方未如约履行合同而导致其没有实现的任何可得利益,这种完全赔偿原则已经成为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为了追求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各国也通过例外排除的方式不同程度地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规则包括债务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可预见性、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官的自由裁量、减损规则以及损失的确定性规则等等。也就是说,各国法院对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采取了总体支持、例外排除的普遍做法。遗憾的是,我国法对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虽有诸多条文加以规定,但法院判决却通常只是判予非违约方以实际损失而很少支持其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存在较...